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3681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815.5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80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944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4),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被告总承包的“正威北...(本文书还有1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