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以下简称“某连江支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连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连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张*偿还某连江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的利息8924.93元、罚息14858.12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张*赔偿某连江支行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9日,张*与某连江支行下辖的连江某签署《中国某甲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2022年12月27日,张*与某连江支行下辖的连江某签署编号为2022年连江龙宾随心智贷第197号《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及附件《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项下约定:张*向...(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