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仝某、徐州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仝某、徐州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49386.3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24年12月7日23时30分许,仝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永安路南侧店铺门口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莱士店门口处低头看手机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致王*受伤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事故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落实被告仝某系在进行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受雇于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分别投保了责任保险,两家某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受伤进行住院治疗,产生了各项费用,为索赔特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案涉事故中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美团专送骑手保险,在我司投保的是附加保险,我司仅在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限额外承担责任,我们承担责任的基础需要是被告仝某在从事美团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伙补费、鉴定费不属于保...(本文书还有6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