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申请人某乙公司无须支付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工程款;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对于申请人代付工程款17.7万元的事实,二审法院未认定,但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代付事实,故应将该17.7万元计入申请人已付款的总数额内,申请人不存在欠付,不应再支付工程款。
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一(2022)晋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由山西某甲有限公司发包给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人转包给被申请人某丙公司,被申请人又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候某进行全部施工。
申请人二审中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证据三、四...(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