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自2025年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截止到2025年7月20日暂计利息3279元,本息暂合计为6027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份,被告称可以帮原告孩子办理小学择校,原告通过朋友杨*向被告转账40000元,被告又以吃饭等借口从原告处收现金17000元;2025年1月26日,因被告不能完成委托事项,要求将应退换的费用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57000元借条,承诺2025年2月3日之前还清,若不能按时还清,按照月息2%计算,因利息标准超出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以本金57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3日起按照lpr的四倍即年利息12.4%计算...(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