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某甲商行(以下简称某甲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海林市某乙商行(以下简称某乙商行)及一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商行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商行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商行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据沈阳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装货证据,以及牡丹江市新区公证处的保全证据,足以证明本次货运未装载某乙商行购买的燕京如意金(小金罐)1000箱。原审判决认定案涉4540箱啤酒中包含某乙商行购买的4000箱啤酒,认定事实错误。2.依据另案(2023)黑1005民初****号判决书及笔录、某乙商行自行制作的进货明细表等,能够证明某乙商行自认其已经收到全部啤酒的事实。一审判决书载明某乙商行自认收到2000箱燕京吉祥红啤酒,结合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以及某甲商行工作人...(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