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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等与张*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确认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6)渝02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6-03
  •  
  • 【案例概要】

    针对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本文书还有43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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