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男,196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西马圈村。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某因诉纪*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坊市安次区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4)冀10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10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廊安落罚字【2023】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诉讼费被申请人承担。具体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但是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存在错误,具体如下:1.关于被申请人实际违法占地面积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原告建房占地的面积,被告作出...(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