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女,汉族,1997年4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6。
上诉人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虚假意思表示情形。一审法院判断本案是否为虚假意思表示,应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某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相符为主要审查方向。本案《租赁及服务协议》对双方履行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刘*作为承租人,向某公司租用两部手机,租期24周,周*金556.82元,到期可选择支付买断价以买断租赁物所有权或续租。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已实际交付手机供刘*使用,刘*支付租金以获取使用权,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符合《民法典》中租...(本文书还有4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