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诉被上诉人云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5)渝023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与刘*原系夫妻,于2012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25年6月3日经云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5年2月1日下午15时,朱**及父亲朱**、母亲黄*、弟弟朱**、妹妹朱*等5人到云阳县某某乡某某村3组刘*大哥刘**家中协商朱**及刘*婚姻问题。期间,朱**与刘**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朱**将刘*按倒并用拳头殴打,朱**使用拳头打击刘*父亲刘**(1951年2月**日出生)头部及身体。当日,朱**砸坏刘*嫂子吴**的电饭煲、温**、碗、盘子等物品,电饭煲价值339元。
2025年2月1日,云阳县公安局对朱**涉嫌殴打他人及砸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云阳县公安局对朱**本人进行了询问,对在场人刘*、朱*、朱**、张**、韩**、刘**、黄*、朱**、张**、吴**、刘**、柯**、张**、张**等人制作了询...(本文书还有4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