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东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某大同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和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1.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山西东方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二审判决认定2020年1月7日股东会决议仅为公司内部分工,不构成债权转让从而认定案涉工程债权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债权转让并未发生效力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系兄弟关系,二人为被申请人某丙公司股东,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共同持股的还有浑源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北京德安某有限公司等,后二人因...(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