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市利通区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某合作社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核心依据为陈**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和陈**在另案执行中同意扣划款项的行为。但某合作社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工程于2021年底由某合作社实际施工完毕,所有工程款、材料款、人工工资...(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