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某有*********(以下简称某龙昆南分公司)、海南某有***(某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及原审被告苏**、梁**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5)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分别于2025年12月23日、24日向上诉人某产公司、某龙昆南分公司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70.89元。某龙昆南分公司、某产公司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经本院核实及查...(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