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香港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某公司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中山某公司。
2.注册号:51092367。
3.申请日期:2020年11月9日4.专用期限至2032年4月6日。
5.标志:马可波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类似群:1104;1106;1111):烹饪用炉、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炉、家用电厨灶、家用烤箱、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电暖器、浴室取暖器、炉子(取暖器具)。
7.其他事实:2021年3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与某公司3;2023年12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被转让与某公司1。
二、引证商标八1.注册人:某公司。
2.注册号:1063306。
3.申请日期:1996年3...(本文书还有4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