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余**、王**、人保涡阳公司、李*、恒通公司、联合财险信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王**、被告涡阳公司代理人赵**、被告李*、被告恒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联合财险信阳支公司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余**驾驶皖k******号车由向北南行驶至张庄乡丁营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李*驾驶的豫s******号客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乘坐人李*等受伤的严重后果,经县交警大队认定,余**负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乘坐人李*无责任。余**的车在被告二处,李*的车在被告五处均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13624.46元。
被告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王**当庭口头辩称,我的车投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人保涡阳支公司代理人当庭口头辩称,皖k******号车在我...(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