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冀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支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应退还两个项目的钢管13500米、钢扣件18758个,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钢管1086米、钢扣件1604个对于应退还的钢管和钢扣件的数量,仅需将两个项目的发货数量减去已退货数量,即可得出应退还数量经统计,宝天曼项目钢管的应退还数量为12414米、钢扣件的应退还数量为17154个奎山项目钢管的应退还数量为1086米、钢扣件的应退还数量为1604个案涉两个项目的发货单和退货...(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