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傲拉(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上诉人傲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傲拉公司已自认双方签订《傲拉(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服务中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自2015年8月其停止发布平台的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但对其辩称系因政府政策出台后被关闭未提供证据证明。就傲拉公司未履约部分,蔡**要求退回部分加盟管理费并无不当。
傲拉公司辩称,《合作协议》一年期满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约定解除权也随之消灭。蔡**于合同终止后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