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大理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环艳梅,被告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鲍*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201.16元;2.判令被告并支付20201.16本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运营车牌号为xxx的车辆,期间因差旅费、出车费用不够等原因向原告借款,经结算截至2020年8月7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4557元,前期垫付费用30644.16元,共计70201.16元,部分费用通过预留在原告处的油料保证金20000元冲抵...(本文书还有1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