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印*、陈*,被申请人孙*,一审被告青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青海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青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对合伙关系与挂靠关系的主体责任认定混淆,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范围未进行合理界定,陈*、印*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甲公司主张权利。陈*、印*与孙*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系内部合伙协议,对外主张权利仍应受合同相对性限制。案涉《工程合作协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由孙*代表签字,某甲公司仅与孙*建立挂靠关系。二、孙*签署的《青海某旅游项目结算单》对陈*、印*均具有约束力。(一)孙*签署的《青海某旅游项目结算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工程合作协议》及全部施工文件均由孙*单独签署,形成某甲公司对孙*代表权的合理信赖,孙*签署的《青海某旅游项目结算单》对陈*、印*具有约束力。1.2021年3月6日,陈*、孙*、印*签署了《合作施工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鉴于三方为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三方一致同意挂靠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乙方孙*代表乙丙三方与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协议》。”2021年6月7日,某甲公司与孙*签署了《工程...(本文书还有5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