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许*,男,196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
再审申请人承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正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某乙公司给付某甲公司工程款;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直至2025年6月27日才出具判决书,远远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限,明显程序违法,这直接导致某甲公司保全过期或者保全费用的增加,徒增其诉累。2、某甲公...(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