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男,1984年9月**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小青垡村。
再审申请人永清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改判驳回孙*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所签《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需以“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审核完成”为前提。案涉工程既未通...(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