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1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4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08年9月16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又于同年10月9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10,000元。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诉。
被告辩称,1.原、被告间无借贷合意,原告提供的借条涉及案外人赌博平账而产生,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原、被告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即使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2021)沪0114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23)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作为证人所作证言及原告在某所作笔录均能证实原告对被告所谓的债权已转让给案外人王**,原告对被告不享有任何债权,被告亦已清偿债务;2015年,原...(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