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以11085元为限。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8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108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当时lpr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邻居、朋友关系。2.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有资金。3.被告借款的用途:资金周*。4.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否。5.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否。
6.借款支付情况: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6750元。
7.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未约定。
8.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否9.被告借款后偿还款项的时间、...(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