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某某经营部提交与于某的录音,某某公司质证不属于新证据,且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便真实,也与本案核心争议无关,关联性不予认可。承诺书涉及某某公司对外担保,欠缺股东会决议,应认定无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某某公司由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0%,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0%。上海某某********由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持股。
本院认为,关于上海某某********是否应承担税金75632元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中租金单价为不含税单价,如需开票,税金由上海某某********承担,上海某某********向某某经营部支付租金数额2%款项。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某某经营部支开具发票金额3781606.22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上海某某********按照2%承担相应的税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关于上海某某********主张某某经营部存在拒收租赁物须扣减租金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对上海某某*****...(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