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意向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门窗阳光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门窗阳光房一批等内容,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意向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补充条款第4条约定“本协议如因甲方因故不能履行,乙方即时退付意向金壹万元。”因双方后续未就具体采购内容达成一致,该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索要意向金,但均被被告以各种说辞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河南某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这个定金不是我们正常的合同定金,是参加某乙的产品活动收取的定金,时间已经过了正常的诉讼时...(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