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山恒亚********与被告徐*、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山恒亚********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山恒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管1626.10元,违约金以1626.10元为基数参照lpr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计算利息46.02元,此后利息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没有装修的物业费按70%收取,为802.27元,加上二次加压费120.00元、电梯维护费360.00元,共计1282.27元,违约金以1282.27元为基数来计算。事实及理由:2023年12月30日,麻栗坡县***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文山恒亚********在***小区签订了《凤来谷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为0.7元/月/平方米,二次加压费120元...(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