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襄阳分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某襄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0月1日起截止2025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5094元及从2022年10月1日起截止2025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8607.16元,给业主减免86%,收取120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8日,原告和被告张*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湖北交投·颐和华府**栋**单元**号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按房...(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