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云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云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其云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及其云纺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应予再审,并请求改判:1.确认某甲公司及其云纺分公司经营的某丙餐饮店所使用的门头设计、店铺内物品样式、墙壁等装潢对某乙公司经营的某丁餐饮店的店铺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本案诉讼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指向的是其公司名称、公司荣誉等与公司影响力相关的因素,并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用以证明其经营的某丁餐饮店在装修、装潢上具有影响力。(二)某丁餐饮店的装修、装潢是将原本属于“马帮”文化的...(本文书还有3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