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并没有将25万元购房款交付给某公司。王*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亲戚存在取款行为,但不能证明所取款项交给了某公司,且王*主张25万元元购房款都是以现金交付不符合交易习惯。事实上,某公司并没有收到王*的25万元购房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退一步讲,即...(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