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租金金额为3000元(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其中押金抵扣一个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于2024年12月25日已搬离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上诉人已于2024年12月25日搬离案涉房屋,并且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通知被上诉人爱*,因此案涉房屋租金应计算至2024年12月25日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本文书还有3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