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1、李*2、李*3、张某1、张某2、李*4、马某2、马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2025)青2621刑初****号刑事判决,2025年11月6日作出(2025)青262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宣判后,对刑事部分原审被告人曾*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1、李*2、李*3、张某1、张某2、李*4、马某2均对附带民事裁定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1、李*2、李*3、张某1、张某2、李*4、马某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作出判决;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1.一审裁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