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租金的问题。叶*与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成立有效。叶*依约向王*交付适租房屋,王*使用后应当向叶*支付租金,但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王*未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王*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