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以下简称某桂林分行)与被告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桂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桂林分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8821.59元、利息2608.79元、费*5525.55元,合计36955.93元(利息及费*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此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6...(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