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宁*的上诉请求及庞*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庞*要求宁*偿还欠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宁*上诉主张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欠条》出具之前,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借贷等经济往来。该经济往来的事实构成双方后续就债权债务进行确认的基础。案涉《欠条》载明了欠款的具体事由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性质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新的契约,对过往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的清算。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形成了明确的给付之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