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a********(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b风*********(以下简称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5)内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改判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法院明确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3.二审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公,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混淆为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才是举证责任倒置。1.本案一审法院错误判断了基础法律关系,错误将“合同履行”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a公司。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一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公司作为一审案件的原告主张a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这是一个积极的、否定性事实,主张者应提供初步证据。但一审法院在未审查b公司是否提供任何反证的情况下,按照审理不当得利纠纷,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于a公司,判决...(本文书还有4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