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水区某店与被告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水区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水区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088.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24日,被告朱**原告申请租用全新国行iphone16promax手机一部并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每月租金541.84元,租期为12个月。原告按照约定已交付设备给被告使用。被告在收到租赁设备后仅支付前3期及后2期租金,其自4期交租日(2025年6月26日)起未再支付租金。截至2025年8月13日,...(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