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杨*、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不服标的7597.5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没有结算错误。一是根据在案证据确定,双方将余款结算完毕后,黄*于2023年8月19日前就剩余的劳务费36,500元向某某酒店开具发票;二是在黄*与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确定截止2024年2月5日,杨*认可尚欠黄*劳务费20,000余元,并称因其又租赁该栋**层,需要支付定金,所以剩余劳务费暂时只能先支付10,000元,剩下的春节前支付。2.一审法院认定施工面积错误导致认定劳务费错误。根据2024年2月23日,杨*向黄*提供的**楼平面图施工图纸确定**楼的建筑面积是1211平米,即**楼的施工沿用**楼的平面布置图;二是某某酒店认可**楼**楼和**楼面积一致,即**楼**楼的面积也是1211平米,故即使按某某酒店声称的**楼面积912.77平米计算,案涉项目的建筑面积应为3334平方米。即使不算双方增加的**楼大厅的劳务费20,000元,按照该建筑面积,杨*应支付劳务费30,06...(本文书还有5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