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支付截至2025年12月10日的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2,401.93元;2.被告刘*支付截至2025年12月10日的贷款利息1,916.14元、逾期利息406.04元;3.被告刘*支付自庭审之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32,401.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80%计算);4.若被告刘*...(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