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1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某公司1、一审第三人某公司2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某公司1。
2.申请号:64434809。
3.申请日期:2022年5月6日4.专用期限至2032年10月27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烧酒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某公司32.注册号:31737043.申请日期:2002年5月13日4.专用期限至2033...(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