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251.31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2901.2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73元、住宿费210.32元、邮寄费4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31,175.83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在伊美区青峰道口南侧100米附近,被告与原告因清理菜园**事发生纠纷,被告用铁棍殴打原告。该事实经过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公(光)行罚决字(2025)163号确认,并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原告前往伊春市某医院治疗,住院13天,医院断为胸部闭合伤、左侧肋骨骨折、多发外伤、心功能不全。被告作为侵权人应承担此次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