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诉被告郭**、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我先前和二被告合伙开办筛选铁砂厂,后我退伙。在退伙时厂里的所有设备均归了二被告,二被告同意将我的投资39万元退还给我。现二被告拒不按照约定向我支付上述款项,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我支付合伙投资款39万元及利息。
被告郭**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不实,39万元不是事实。2、原告没有退伙,也没有进行清算,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贾**辩称,1、原、被告合伙属实。2、合伙是在休业状态,不存在退伙。3、没有退伙,账目未清算,投资不是一次性的,投资没有清单,不知投入了多少,39万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三人合伙在桐柏县开设一...(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