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419072.8元限额范围内,依次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为:一、对被申请人成*名下银行账户钱款进行查封、冻结:1.账号*******,开户行:西盟某;2.账号*******,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西盟佤族自治县支行。二、对被申请人施*名下银行账户钱款进行查封、冻结:1.账号*******,开户行:思茅某;2.账号*******,开户行:会泽某厂支行;3.账号*******,开户行:中国某普洱思茅支行营业室;4.账号*******,开户行:中国某普洱市茶城大道支行。三、对被申请人施*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25)思茅区不动产权第xx号〕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邱*提供华安某有限公司诉讼...(本文书还有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