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执法队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某执法队称,2025年6月5日,其执法人员在日喀则市高速路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陈*驾驶的某车辆存在非法运营行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陈*驾驶的藏某车辆系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为**座,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5日从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萨市贡嘎机场接两名乘客至日喀则市吉隆县,并与两名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收取450元车费,共计900元。被执行人陈*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0102002序号“危害后果...(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