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5)苏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按照评估报告赔偿有误,评估报告认定费用过高,与实际不符。平安某公司认为,一审评估报告中配件价格及工时过高,其中配件价格接近4s店价格评估,实际修理单位为社会一类修理厂,配件及工时价格应当按照社会一类修理厂价格标准评估。某公司在一审中称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平安某公司认为其应当补...(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