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某新********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某照*******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人民法院(2025)苏02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宁波某新********与无锡某照*******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无锡某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约定,本案应由无锡某照*******所在地无锡市新吴*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宁波某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宁波某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无锡某照*******之间的合同纠纷涉及两份独立的合同,一份为2024年7月1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一份为2019年10月24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两份合同的签订背景、标的内容均不相同,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