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2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8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25)桂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玲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5)桂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李*、陈*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及(截至2025年7月9日止,借款期间违约金500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给上诉人罗*;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系对关键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通过短信形式向李*主张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文书还有5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