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陈*、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福建省某某工程有...(本文书还有11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