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某合作社1。
2.注册号:第36332152号
3.申请日期:2019年2月14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14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2;3005;3008):茶;蜂蜜;米。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25]第68738号《关于第36332152号“老金南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5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诉争商标由某合作社1于2019年2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鉴于齐*对诉争商标在米商...(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