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菏泽市牡丹某医院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责任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市牡丹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医疗责任保险金1161990.75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院向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2024年1月4日,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了医疗责任保险(2011版)保险单一份。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4年1月19日零时起至2025年1月1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260万元,保险费88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万元等。我院于2024年1月23日向被告支付保费88万元。但是,被告在收取保费后,对保险期间我院发生的医疗责任保险事故拒绝理赔。其中:1.原告王*诉我院医疗损害责任案,经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24)鲁1702民初****号)】,我院赔偿原告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39132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443元。被告应赔偿金额为229618.4元。2.原...(本文书还有5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