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肇庆支公司”)与被告文**、文**、灵川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灵川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肇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被告文**、文**、灵川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及被告某某财保灵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7月6日,文**驾驶的桂某****号车辆,在二连浩特-广州**路**段**公里+50米(由南往北),与刘*驾驶的粤hl****号车等五车碰撞,造成文**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粤hl****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发当时正处于保险期间。粤hl****号车辆经定损,确认车辆损失为83579元,实际维修83979元。粤hl****号车辆所有人就此事故的损失向原告索赔83579元,原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中被告文**系桂某****号车辆的驾驶员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灵川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系桂某***...(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